第三十九章:皖江抗日根据地的锄奸保卫政策-《程明远传奇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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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2. 反国民党派来的奸细,仅收买情报和发展内线,尚无重大典型破坏行为者,一经捕获,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监禁,短时间后礼送出境,不应处极刑。

    3. 凡托派分子,及过去本党的叛徒,为日寇、国民党特来潜入我军,经查实后,一律处以极刑。

    4. 对一切被捕犯人,不论其如何反革命,均一律严禁肉刑审讯。逮捕与检验人犯时,禁止打骂侮辱犯人,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审讯人员应给予严格处分。要知道,依靠肉刑逼出来的口供毫无益处,只会害我们自己。

    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在除奸工作中的严谨、公正和策略性,既坚决打击了敌人的破坏活动,又保障了人权和法律的尊严,为革命斗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。

    第五,在反顽军战斗中的俘虏,不论官兵,不论特务人员,一律禁止杀害。除按照具体情况争取较好士兵之一补充我军外,其他人员一律加以优待和宣传,礼送回队。对顽军派来的军事侦察、侦探,一律禁止拘捕杀害,应全部加以宣传,放回本部。

    第六,估计到除奸机关现在的能力,一般不应做所谓“一网打尽”的计划。凡发觉奸细,已有证据,应立即拘捕和处理;否则留着不动,希望一网打尽,而实际我们无能力实现,反而给敌人进行破坏工作、发展内线的机会。对于派遣打入敌人奸细内部的人员,必须经锄奸部慎重的考察,不得由锄奸部某个人随便决定。

    我军除奸工作既不应放过一个奸细,又不应诬陷一个革命同志。因此,在除奸工作上必须严格遵守无人证物证者不应捕人、不应杀人的原则。因此必须特别注重人证、物证与庭证之各种材料,在逮捕和押解犯人时,不得将犯人的金钱、物品等任何东西私自扣下和调换,这些东西必须经登记和保存。如犯人获释,应把全部的物品退还;如处极刑,应交上级,不得私自扣留。

    8. 凡处决犯人,应尽可能送交军事裁判所、军事法庭及地方法院和公安局,经审讯判决并布告,坚决纠正广泛采取秘密处决的办法。如果案情较大和疑问较重的案犯,上列各机关必须将案情呈报党政军机关加以审核。

    新四军第 7 师肩负着重要使命,其主要任务就是全力打通 2 师与 7 师的交通联络线。

    这条联络线的畅通对于两师之间的协同作战、情报传递、物资调配等至关重要。7 师的战士们深知责任重大,他们在艰难险阻中奋勇前行,为实现这一目标付出不懈的努力。

    淮南铁路的日军牢牢控制着一条极为重要的交通线,沿线布满了敌伪军的据点,碉堡林立。这一态势严重影响了新四军的交通联络。

    尤其是肥南地区的小兴集一带,乃是新四军交通联络的必经之地。敌人在此处的把守更为严密。当时,伪军在小县集驻有两个中队,人枪一百多,他们在此地耀武扬威,称霸一方,肆意欺压群众,成为新四军地下工作人员在这一带开展活动的最大障碍。

    支队经过深思熟虑,决定由第二大队抽调三十多名短枪队员,由当地区委书记宣建华指挥,务必拔掉这根钉子。

    经过周密准备,游击队员一下午步行 70 多里,越过两道河,穿过敌人层层碉堡和封锁沟,在日落时抵达小兴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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